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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侵权案件的几种常见的抗辩事由_环球快播

2023-06-16 16:20:03    来源:法务网

通常我们在面临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咨询时,站在被告的角度,我们会先行了解该案原告所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其中,作为律师我们关注的材料包括商标相关证书、侵权行为是否已进行公证等。而一旦这两个问题是确认的,根据法律规定我们便会从以下角度分析是否存在抗辩事由:


(相关资料图)

1、关于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抗辩。

结合实务经验,特别是商标侵权类案件,该抗辩事由成立的可能性极低,作为商标侵权案件的原告,应是该商标的申请人或者该商标申请人的授权对象,一般情况下在起诉时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亦会包含适格原告的材料。

2、不相同以及不相近似抗辩。

这种情况展开来讲,通常是发生在被诉侵权对象在使用领域、外观形状上均与所申请注册的商标存在巨大差异时。如仅有微小差异,一般抗辩事由不足以被接纳。

3、在先权利抗辩。

所谓在先权利,指的是在商标被正式注册之前受诉对象已处于使用状态,在先使用问题,实务中现较为常见,但实务仍存在较大被支持的困难,主要在于举证问题,显然,单方提供的证据本身证明力较为薄弱。因此,如采用该抗辩思路,举证责任在使用方,所需证据最好系相关具有“公信力”的证据,即公开使用的凭证。

4、合理使用抗辩。

就目前普遍存在商标侵权案件,其实合理使用的情况非常少,因此论证该抗辩的意义亦并不大。

5、销售商品合法来源抗辩。

不可否认,合法来源抗辩系现状下比较实用也比较有效的抗辩事由,采用该抗辩事由通常需提供的证据材料其实与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为原告时提供的资料类似,如买卖合同、送货单、对账单、开具增值税发票等一系列资料证明所销售物品系合法取得。

6、撤销注册商标抗辩。

这个抗辩事由在处理过程较为繁琐,但也有效,实务操作存在一定困难,最直接的便是作为被告时通常收到应诉资料亦已有明确的开庭时间,而且开庭时间一般不会太久,但此时向国家商标总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或者认定商标无效周期将可能比较长。

如遇具体问题而不知如何处理或把握不准,可致电与团队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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